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緝字第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輝陽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 年度毒偵字第1377號、105 年度偵字第13206 號),被告於本
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
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
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游輝陽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游輝陽有下列觀察、勒戒處遇及前科:
⒈前於民國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 538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 99年12月1 日釋放出所執行完畢,此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388 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⒉①於100 年間(即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 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壢簡字第1382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②於同年間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本院以100 年度壢交簡字第23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 定;③於同年間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壢簡 字第19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④於101 年間又因 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壢簡字第506 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①②③案另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 第50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與④案入監接 續執行後,於101 年11月6 日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交付保護 管束,嗣於102 年2 月22日縮短刑期後假釋期滿,未經撤銷 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而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 累犯)。
㈡詎其仍不知悛悔,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2 款所列管之第一、二級毒 品,不得非法持有及施用,竟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 犯意,於105 年3 月3 日某時,在桃園市中壢區「新民夜市 」,自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小白」之成年男子處
,收受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且自該 時起即無故持有之;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犯意,於105 年3 月10日晚間7 時30分許,在桃園市中壢區 環中東路某友人住處,以玻璃球燒烤並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5 年3 月10日晚間8 時1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前為警查獲,並 扣得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 0.1605公克)、如附表編號二所示施用剩餘之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34.8646 公克,純質淨重 19.4539 公克)。
㈢案經東部地區巡防局花蓮機動查緝隊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游輝陽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中之自白。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 尿液編號:105 偵-0322 ,毒品編號:D105偵-0322 )、扣 案物照片、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5 月17日出具 之UL/2016/0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如附表「鑑驗報告 」欄所示之鑑定書。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如附表編 號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持 有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其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 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 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2 罪間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㈠、2.所載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紀 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徒刑 執行完畢後,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 罪 ,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各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戒癮處分及法院判處罪刑 確定,本應徹底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一再施用足 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第二 級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行為誠屬不當,再 參酌被告本次遭查獲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數量,另衡以
其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斟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情節及所 生危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持有第一級毒品罪部 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 年12月17日修 正,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新法認為沒收乃具有獨立 效果,並非從刑,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亦規定「沒收、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關於沒 收之法律適用,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 ,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又為配合上述修正,使其他法律 有關沒收原則上仍適用刑法沒收規定,故刑法第11條修正為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 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亦即有 關本次刑法修正後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依此次增訂中 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 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所揭 示之「後法優於前法」原則,應優先適用修正後刑法,至於 沒收施行後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仍維持「特別法優於 普通法」之原則(本條之修正立法理由參照)。而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關於沒收之規定亦於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 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因原第18條第1 項沒收對象 為「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其範圍比刑法沒收章大,且犯罪 工具為「應」沒收,為防制毒品之需要,有於105 年7 月1 日繼續適用之必要,爰修正原條文第1 項文字,使相關毒品 與器具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均應沒收銷燬,以杜 毒品犯罪(該條修正理由參照)。綜上所述,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前揭規定相對於修正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自屬「其 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且非刑法施行法第10條 之3 第2 項所稱不再適用之情形,是以查獲之第一、二級毒 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應適用修正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沒收銷燬之特別規定, 合先敘明。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白粉1 包、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晶 體1 包,經送驗結果,確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附表「鑑驗報告」欄所示之 鑑定書在卷可考,自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 1 、2 款所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又該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 包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分別係被告本案持有 及施用毒品所剩餘等情,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陳明
確(見106 年度審易緝字第49號卷第12頁),不問屬於被告 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 沒收銷燬之,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 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概認屬毒品之部分,一 併予以沒收銷燬。至採樣化驗部分,既已驗畢用罄而滅失, 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條第2 項、第11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 、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呂俊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數 量 │ 檢出成分 │ 用 途 │ 鑑 驗 報 告 │
├──┼────┼───────┼─────┼───────┼─────────┤
│ 一 │白粉 │壹包(驗餘淨重│檢出第一級│被告持有而為警│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
│ │ │零點壹陸零伍公│毒品海洛因│查獲之第一級毒│驗中心105 年3 月22│
│ │ │克) │成分 │品海洛因 │日慈大藥字第105032│
├──┼────┼───────┼─────┼───────┤263 號鑑定書 │
│ 二 │晶體 │壹包(驗前淨重│檢出第二級│被告本次施用剩│ │
│ │ │叁拾肆點捌捌貳│毒品甲基安│餘所持有之第二│ │
│ │ │捌公克,純度55│非他命成分│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8%,純質淨重│ │他命 │ │
│ │ │拾玖點肆伍叁玖│ │ │ │
│ │ │公克,驗餘淨重│ │ │ │
│ │ │叁拾肆點捌陸肆│ │ │ │
│ │ │陸公克)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