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4506號
債 權 人 益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敏雄
債 權 人 鄭耀森
債 權 人 魏麗珍
債 權 人 紀貴鳳
前列益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鄭耀森、魏麗珍、紀貴鳳共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潘奇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為各自債權,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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