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4498號
TCDV,108,司促,34498,2019112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4498號
債 權 人 張家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清洪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標的聲明為何?(請求金額、利息起迄日及利率
   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1/1頁


參考資料
清洪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