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4498號
債 權 人 張家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清洪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標的聲明為何?(請求金額、利息起迄日及利率
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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