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4496號
TCDV,108,司促,34496,2019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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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4496號
債 權 人 德鑫藏龍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金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明珠、洪鼎倫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二人之存證信函掛號回執影本。
  ㈡請提出洪金寶德鑫藏龍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
   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並載明其任期。
  ㈢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9,900元是否有誤?(依會議紀錄所示
   ,債務人積欠管理費新臺幣9,000元,台端已重覆計算新
   臺幣900元之滯納金,屬重覆請求)
  ㈣確認請求原因事實中債務人積欠管理費新臺幣19,800元之
   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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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