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4496號
債 權 人 德鑫藏龍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金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明珠、洪鼎倫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二人之存證信函掛號回執影本。
㈡請提出洪金寶為德鑫藏龍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
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並載明其任期。
㈢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9,900元是否有誤?(依會議紀錄所示
,債務人積欠管理費新臺幣9,000元,台端已重覆計算新
臺幣900元之滯納金,屬重覆請求)
㈣確認請求原因事實中債務人積欠管理費新臺幣19,800元之
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