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4370號
TCDV,108,司促,34370,2019112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437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吳沂臻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壹佰陸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二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零壹佰
  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
  萬柒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
  臺幣壹拾萬捌仟肆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
  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㈤債務人應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