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437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吳沂臻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壹佰陸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二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零壹佰
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
萬柒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
臺幣壹拾萬捌仟肆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
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㈤債務人應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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