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4350號
債 權 人 蔡念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依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本件係
依借款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