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4343號
債 權 人 張勇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杏芬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求利息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之依據為何?(若依借款關係
請求,未約定利率者,應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㈡利息自108年10月13日起算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