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4342號
債 權 人 鄭筠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瑪帝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32,146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勞資爭
議調解紀錄中勞方主張第五項所載金額「31,643元」不相
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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