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425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黃展真
債 務 人 沈惠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陸佰捌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黃展真前就讀修平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沈
惠珍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四筆,
金額191,685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
後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二)黃展真貸款因申請時未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依約
應自撥款日起按月付息並於本金應還日起(即學業完
成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併同本金分期償還。
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
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
(三)惟債務人黃展真自民國108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191,685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未果,債務
人沈惠珍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
償責任。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第五一0之規定,狀請鈞
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
。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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