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4250號
TCDV,108,司促,34250,2019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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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425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黃展真 

債 務 人 沈惠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陸佰捌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黃展真前就讀修平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沈
     惠珍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四筆,
     金額191,685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
     後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二)黃展真貸款因申請時未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依約
     應自撥款日起按月付息並於本金應還日起(即學業完
     成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併同本金分期償還。
     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
     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
  (三)惟債務人黃展真自民國108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191,685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未果,債務
     人沈惠珍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
     償責任。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第五一0之規定,狀請鈞
     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
     。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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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