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417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葉家芸即葉靜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壹拾陸元㈡新
臺幣捌萬柒仟玖佰玖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1年12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70,00
0元整,約定於民國96年12月20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8.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
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
可證。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8月19日,餘欠本息
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七條約定
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爰此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
的之借款本息。
(二)債務人於民國91年12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80,000
元整(最高透支額度),約定於民國96年12月20日清償,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
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
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
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6年3月
22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有消費性貸款約
定書第七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
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
款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
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乙份暨繳息明細二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34177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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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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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葉家芸即葉│自民國95年8 │至清償日止 │年息8.88% │
│ │52816 │靜儀 │月20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葉家芸即葉│自民國96年3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88% │
│ │87993 │靜儀 │月23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葉家芸即葉│自民國95年9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2816 │靜儀 │月2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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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葉家芸即葉│自民國96年4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7993 │靜儀 │月2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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