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4169號
TCDV,108,司促,34169,2019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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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416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羅黃愛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肆佰玖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借款人於民國93年6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90,0
    00元整,約定於民國98年6月16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9.99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
    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
    可證。
  (二)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現欠本金192,496元,逾欠
    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八條第一款約定借
    款人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業已
    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
    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
    款約定書影本可證(原本如奉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
    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訊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暨繳息明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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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