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4012號
債 權 人 日商OGIC株式會社オㄧジック株式会社
法定代理人 山本秀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伍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國外合法設立之法人資格證明。
㈡陳報山本秀雄為合法設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之相關證明文
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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