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3834號
債 權 人 交通部
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鍾東森即鍾光輝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聲請狀末債權人法定代理人林佳龍之印章。(不得以職
銜章代替)
㈡債務人鍾東森即鍾光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