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3834號
TCDV,108,司促,33834,2019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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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3834號
債 權 人 交通部 
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鍾東森即鍾光輝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聲請狀末債權人法定代理人林佳龍之印章。(不得以職
   銜章代替)
  ㈡債務人鍾東森即鍾光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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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