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3829號
TCDV,108,司促,33829,2019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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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3829號
債 權 人 舜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淵源 
債 務 人 富均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玖萬叁仟貳佰柒拾捌元,
  及其中㈠新臺幣陸拾玖萬玖仟貳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㈡新臺幣貳拾玖萬叁仟玖佰捌
  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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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舜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均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