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3828號
TCDV,108,司促,33828,2019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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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3828號
債 權 人 美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敏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馬綜佐即小北車業行廖泓銘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本件請求連帶依據為何。
  ㈡確認訴訟標的40萬元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因與請求
   標的金額57,210元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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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