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3828號
債 權 人 美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敏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馬綜佐即小北車業行、廖泓銘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本件請求連帶依據為何。
㈡確認訴訟標的40萬元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因與請求
標的金額57,210元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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