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3817號
TCDV,108,司促,33817,2019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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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3817號
債 權 人 蘇駿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金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本票票號687219之清晰本票背面影本(因台端所附本
   票背面影本背書人林金成之姓名被指印覆蓋不清楚)
  ㈡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本件若
   依借款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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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