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3807號
TCDV,108,司促,33807,2019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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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3807號
債 權 人 盧森堡公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苗新雨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秋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㈡補正苗新雨現為盧森堡公園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
   明文件(如最新之縣市政府備查函或最新之選任主任委員
   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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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