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3692號
TCDV,108,司促,33692,2019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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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3692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曹訓察 
債 務 人 常崴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朱宇杰 


債 務 人 楊福賓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柒拾陸萬叁仟伍佰
   貳拾玖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伍萬元,
   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萬元,及如附件附
   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零叁萬陸仟零壹拾
   叁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㈤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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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常崴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