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3579號
TCDV,108,司促,33579,2019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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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357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麗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柒佰叁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壹仟玖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麗冰於106年06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8年09月底尚積欠聲請人64,737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58,933元整、預借現金3,000元整、已
     到期之利息2,104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雖經聲請
     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
     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
     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61,933元整自
     108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
     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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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