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3515號
TCDV,108,司促,33515,2019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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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3515號
債 權 人 紀雯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盧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黃珮雯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
   票)
  ㈡確認債務人為黃盧山是否有誤?(依請求原因事實所示借
   款人為黃珮雯,非債務人黃盧山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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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