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3515號
債 權 人 紀雯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盧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黃珮雯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
票)
㈡確認債務人為黃盧山是否有誤?(依請求原因事實所示借
款人為黃珮雯,非債務人黃盧山)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