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3487號
債 權 人 柯貴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涵榆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債務人之請求權存在。(如:借
據、本票、支票)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5年6月4日起算是否有誤?(依狀附4
張匯款申請書匯款日期均在105年6月4日之後匯款,利息
起算在匯款日之前似有誤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