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3487號
TCDV,108,司促,33487,2019111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3487號
債 權 人 柯貴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涵榆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債務人之請求權存在。(如:借
   據、本票、支票)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5年6月4日起算是否有誤?(依狀附4
   張匯款申請書匯款日期均在105年6月4日之後匯款,利息
   起算在匯款日之前似有誤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