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3388號
TCDV,108,司促,33388,2019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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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3388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江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玖仟貳佰貳拾叁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7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50,000
    元整,約定於民國100年7月29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9.99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
    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
    可證。
  (二)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5年11月23日,目前尚欠本
    金309,223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
    書第8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相對期限利益,今債
    務人依約既為借款人,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
    本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借款約定
    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
    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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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