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320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史榮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肆佰陸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101年3月6日起與聲請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並於歸戶額度內循環使用。依約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
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
四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全部清償,
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除喪
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聲請人按差別利率計算之利息
(惟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之信用狀況與金融往來情形訂定信
用卡差別利率及期間,並逕以帳單通知調整債務人所適用
之利率。),並依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違約金,嗣因信
用卡約定條款異動,自99年10月起改以自逾期之日起以3
期為計算上限計收之違約金。另因銀行法第47條之1之利
率上限規定,自104年9月1日起,利率之請求減縮為依年
息15%計算。
㈡查債務人自108年3月17日起至108年8月19日止,於特約商
店內消費簽帳,至108年10月26日止,尚有83,465元之消
費帳款、費用、違約金及利息未支付,及其中79,207元部
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未給付,迭經催告無效。為此特
提出本件聲請。
㈢本件係請求債務人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其債務又基於記
帳消費而發生,事實明確,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發給
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一、申請書影本乙份。二、消費、費用及利息明細乙
份。三、約定條款影本乙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33203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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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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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史榮昌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3.97% │
│ │23839 │ │0月27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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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史榮昌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7% │
│ │55368 │ │0月27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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