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3112號
債 權 人 胡修儒
代 理 人 陳詠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俊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釋明第三人鼎泰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已將其對債務人賴俊桔
之債權讓與債權人胡修儒之依據暨其證明文件,並提出該
債權讓與行為已通知債務人賴俊桔之相關證明文件。
㈢補正委任狀內受任人陳詠維之簽名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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