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3112號
TCDV,108,司促,33112,2019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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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3112號
債 權 人 胡修儒 
代 理 人 陳詠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俊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釋明第三人鼎泰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已將其對債務人賴俊桔
   之債權讓與債權人胡修儒之依據暨其證明文件,並提出該
   債權讓與行為已通知債務人賴俊桔之相關證明文件。
  ㈢補正委任狀內受任人陳詠維之簽名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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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泰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