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3073號
TCDV,108,司促,33073,2019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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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3073號
債 權 人 楊啟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登堂洪盟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各自債權,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二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
   、本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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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