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3054號
TCDV,108,司促,33054,2019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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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3054號
債 權 人 林苙萱即建和工程行



債 務 人 協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益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所為之支
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債權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請求標的「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柒佰捌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玖佰元,.....。」。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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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協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