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2988號
TCDV,108,司促,32988,2019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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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298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林首旗 
債 務 人 藍堃平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壹萬貳仟陸佰柒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㈡債務人應向債
  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柒仟壹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九期。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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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