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2881號
債 權 人 楊恆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東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對債務人李東龍請求之釋明資料。(狀附互助會名單
並無記載債務人姓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