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2782號
TCDV,108,司促,32782,2019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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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278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白裕宏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捌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叁萬捌仟叁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
   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延
   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
   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
   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玖佰貳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叁拾壹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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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