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2491號
TCDV,108,司促,32491,2019111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249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吳詹桂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柒佰壹拾玖元,
  及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
  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吳詹桂香於民國92年9月15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
   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
   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178719元
   整及自民國094年12月09日自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一期
   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
   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三期之違約金。[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若計收利率有
   逾年息百分之15者,均以年息百分之15(日息萬分之4.1)
   計收至清償日止。]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
   計新臺幣178719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
   外,另應給付利息。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
   ,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證物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