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241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魏菡誼兼魏永徵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何玉秋
債 務 人 魏孟紘即魏永徵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魏孟紘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魏永徵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
人魏菡誼及何玉秋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零伍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
「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按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
原屬「臺灣銀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魏菡誼於民國103年至106年間邀同債務人何玉
秋及案外人魏永徵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
以上學生就學貸款」5筆,共計新臺幣276,051元整,
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
退學、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60期,每滿一個月
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
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
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魏誼於就讀
學校畢業後自民國107年12月7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
欠本金新臺幣276,051元及自民國107年11月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7年12月
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案外人魏
永徵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案外人
魏永徵已於民國106年5月19日往生,其繼承人魏菡誼
、魏孟紘未拋棄繼承,則魏孟紘自亦應於繼承被繼承
人魏永徵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魏菡誼負連帶清償
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
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2.撥款通知書影本3.就學貸款放
出查詢單4.利率表5.繼承系統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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