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2252號
債 權 人 蔡志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蕭志明、劉淑芬、凱麗詩國際有限公司
、雅曼妮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雅曼妮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8
年9月26日府授經商字第1080752121號函准解散,進入清
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
居所地址,並檢附其『解散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
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
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
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
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債務人凱麗詩國際有限公司即劉淑芬之記載是否有誤
?非獨資商號,應列法定代理人。
㈢補正108年4月26日債務人凱麗詩國際有限公司之借款契約
書影本。
㈣提出確切請求金額及數量為何?(含違約金起算日暨違約
金數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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