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2141號
TCDV,108,司促,32141,2019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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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214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陳琬儒 

債 務 人 陳世昌 


債 務 人 武英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零柒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琬儒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陳世昌
  、武英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6筆,合計
  借款本金新臺幣211,042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
  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
  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陳琬儒自民國108年06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199,075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陳世昌武英蕙
  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
  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游智凱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3214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武英蕙、陳│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35050 │世昌、陳琬│5月01日起  │      │一五     │
│  │元  │儒    │      │      │       │
├──┼───┼─────┼──────┼──────┼───────┤
│ 002│新臺幣│武英蕙、陳│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12017 │世昌、陳琬│5月01日起  │      │一五     │
│  │元  │儒    │      │      │       │
├──┼───┼─────┼──────┼──────┼───────┤
│ 003│新臺幣│武英蕙、陳│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47017 │世昌、陳琬│5月01日起  │      │一五     │
│  │元  │儒    │      │      │       │
├──┼───┼─────┼──────┼──────┼───────┤
│ 004│新臺幣│武英蕙、陳│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12017 │世昌、陳琬│5月01日起  │      │一五     │
│  │元  │儒    │      │      │       │
├──┼───┼─────┼──────┼──────┼───────┤
│ 005│新臺幣│武英蕙、陳│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46982 │世昌、陳琬│5月01日起  │      │一五     │
│  │元  │儒    │      │      │       │
├──┼───┼─────┼──────┼──────┼───────┤
│ 006│新臺幣│武英蕙、陳│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45992 │世昌、陳琬│5月01日起  │      │一五     │
│  │元  │儒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武英蕙、陳│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5050 │世昌、陳琬│6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儒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武英蕙、陳│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2017 │世昌、陳琬│6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儒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武英蕙、陳│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7017 │世昌、陳琬│6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儒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4│新臺幣│武英蕙、陳│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2017 │世昌、陳琬│6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儒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5│新臺幣│武英蕙、陳│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6982 │世昌、陳琬│6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儒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6│新臺幣│武英蕙、陳│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5992 │世昌、陳琬│6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儒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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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