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203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武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陸佰玖拾柒元,
及暨其中本金新臺幣捌萬玖仟叁佰伍拾玖元整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武東於民國93年04月26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45
79611706897201之信用卡﹝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
前向聲請人清償﹝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8
年10月0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291,697元整未按期給付﹝
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
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
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
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
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
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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