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1911號
TCDV,108,司促,31911,20191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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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1911號
債 權 人 張麗芬 
債 權 人 王允呈 
債 權 人 張燕芬 
債 權 人 沈睿禎 

債 權 人 黃秀鳳 
債 權 人 湯士萱 
債 權 人 王堂鶯 
債 權 人 高月屏 



債 務 人 友欣文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彩鸞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麗芬清償新臺幣伍萬零捌佰貳拾貳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允呈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壹佰玖
   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燕芬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肆佰肆拾捌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沈睿禎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玖佰叁拾壹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秀鳳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捌佰玖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湯士萱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柒佰叁拾貳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堂鶯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柒拾玖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高月屏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零陸拾陸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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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欣文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