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1911號
債 權 人 張麗芬
債 權 人 王允呈
債 權 人 張燕芬
債 權 人 沈睿禎
債 權 人 黃秀鳳
債 權 人 湯士萱
債 權 人 王堂鶯
債 權 人 高月屏
債 務 人 友欣文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彩鸞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麗芬清償新臺幣伍萬零捌佰貳拾貳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允呈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壹佰玖
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燕芬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肆佰肆拾捌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沈睿禎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玖佰叁拾壹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秀鳳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捌佰玖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湯士萱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柒佰叁拾貳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堂鶯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柒拾玖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高月屏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零陸拾陸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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