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1840號
TCDV,108,司促,31840,2019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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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184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丁信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叁佰壹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丁信達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證一)並持有債權人所
  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
  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08年10月13日止,尚積欠如
  下消費款(附證二):(一)消費本金:新臺幣135008元整(約
  定條款第6條)。(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
  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
  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新臺幣3307元整(約定條款
  第15條第3項)。(三)逾期費用:新臺幣0元整(約定條款第15
  條第5項)。(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
  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
  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
  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
  明。
  證物名稱及件數: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帳務資料、公司
  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31840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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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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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丁信達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35008│     │0月14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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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