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177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張綺貞
債 務 人 張俊勝
債 務 人 林若沂即林佩怡
一、債務人林若沂即林佩怡、張俊勝、張綺貞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叁萬肆仟貳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綺貞前就讀明台高中時,邀債務人張俊勝
與林若沂即林佩怡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
貸款六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8983元整
,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
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
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
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張綺貞自108年05月0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
務,迄今尚欠3424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另債務人張俊勝與林若沂即林佩怡既為連帶保證人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31770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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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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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若沂即林│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34242 │佩怡、張俊│4月01日起 │ │ │
│ │元 │勝、張綺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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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若沂即林│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4242 │佩怡、張俊│5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勝、張綺貞│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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