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1770號
TCDV,108,司促,31770,2019110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177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張綺貞 

債 務 人 張俊勝 

債 務 人 林若沂即林佩怡


 
一、債務人林若沂即林佩怡張俊勝張綺貞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叁萬肆仟貳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綺貞前就讀明台高中時,邀債務人張俊勝
     與林若沂即林佩怡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
     貸款六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8983元整
     ,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
     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
     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
     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張綺貞自108年05月0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
     務,迄今尚欠3424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另債務人張俊勝林若沂即林佩怡既為連帶保證人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3177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若沂即林│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34242 │佩怡、張俊│4月01日起  │      │       │
│  │元  │勝、張綺貞│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若沂即林│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4242 │佩怡、張俊│5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勝、張綺貞│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