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1740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仁學即王志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