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1740號
TCDV,108,司促,31740,2019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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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1740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仁學即王志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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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