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1704號
債 權 人 王珮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亞洲時尚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公司最新登記事項
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
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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