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1682號
TCDV,108,司促,31682,2019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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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168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胡淑芬 
代 理 人 高文彬 
債 務 人 錢國屏即錢贊衛浴總匯企業社



債 務 人 李美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伍萬肆仟伍佰貳
  拾玖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零柒拾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
  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㈡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叁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七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㈢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伍仟壹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七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均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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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