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1431號
TCDV,108,司促,31431,2019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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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1431號
債 權 人 邱世杰 
債 權 人 楊錦坡 
債 權 人 胡紹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賀全鄭仲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是否有誤?(依狀附承諾書所示
   債務人鄭仲銘為一般保證人,依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
   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
   權人得拒絕清償。),若仍主張債務人二人應連帶清償,
   應另行提出資料釋明請求連帶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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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