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1431號
債 權 人 邱世杰
債 權 人 楊錦坡
債 權 人 胡紹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賀全、鄭仲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是否有誤?(依狀附承諾書所示
債務人鄭仲銘為一般保證人,依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
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
權人得拒絕清償。),若仍主張債務人二人應連帶清償,
應另行提出資料釋明請求連帶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