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1139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新社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學輝
債 務 人 林港陽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叁仟柒佰伍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
五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利
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收違約
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三
點二一二四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三
點二一二四計收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貳佰貳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
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逾期本金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
逾期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收違約金,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
一二四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
一二四計收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