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0985號
債 權 人 風格畫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全權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明威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其次,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 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 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 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為債權人 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其累積欠繳自民國107年7月至108年9 月之管理費及自民國104年1月至108年9月承租B2-1倉庫之 租金,合計新臺幣50,100元,故聲請對其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等語。依首揭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規定,已明定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者 ,須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 會始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惟債權人 聲請時未提出相關催繳證明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 3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提出劉全權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 人之釋明資料,並載明任期。(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記錄)。㈡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㈢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 臺中市○○區○○街00號11樓)。」,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1 月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仍未補正上 開事項,則債權人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是否已送達債 務人,尚有不明。因之,債權人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 條規定,催告請求債務人繳納管理費,於法不符,聲請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