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0864號
債 權 人 胡致翔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清松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 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 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 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121條及 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清松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 國108年10月29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聲請狀 請求原因事實欄債務人為「胡致翔」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並請具狀更正。㈡確認融資合作契約書甲方之立約人公司名 稱為何?㈢確認本件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因聲 請狀所載原因事實為借款,與狀附證物不符)㈣確認請求金 額38萬元是否正確?(因與請求原因事實36萬元不符)如有誤 載,並請具狀更正。㈤確認債務人為何?(因聲請狀債務人 欄為劉清杉,與所附證物融資合作契約書甲方不符)」,該 裁定已於108年10月31日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 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