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912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吳榮富即吳明學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吳俊毅即吳明學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明學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叁仟
玖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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