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裁定解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8年度,77號
TCDV,108,司,77,2019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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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聶春祥 


 
上列受裁定人即聲請人與相對人上騰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裁定解散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按聲請裁定公司解
散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計徵裁判費,並應
以構成公司之財產價額計徵。查相對人之實收資本總額為新臺幣
(下同)110萬元,有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按。是本
件標的價額核定為11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應徵聲請
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前開聲請費2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
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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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騰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