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廖偉註
代 理 人 吳俊龍律師
相 對 人 振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家娸
代 理 人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解散清算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經查,
本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而相對人公司資本總額為新臺幣(
下同)1500萬元,此有相對人公司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0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
應徵聲請費用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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