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8年度,186號
TCDV,108,勞執,186,2019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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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張勝華 
相 對 人 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關於民國107 年繳交福利金所得 之福利,於108 年5 月31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 起訴處分書成立在案,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然不起訴處 分書為檢察官偵查之結果,並非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或其他法 律所成立之調解,聲請人依不起訴處分書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與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之要件不合,不能准許, 其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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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