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再易字,108年度,35號
TCDV,108,再易,35,2019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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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易字第35號
再審原告 蘇瑋智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
報酬費用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
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
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
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77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
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47,500元,按再
審起訴法院之審級即第二審計算,應徵裁判費5,62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廖欣儀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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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