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7年度,14號
TCDV,107,金,14,2019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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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金字第14號
原   告 曹祥碧 
      江奕錩 
      楊梅香 
      姚建緯 
      何松根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耀欽 

被   告 陳堃壕 
      蘇秀蕉 
      陳慧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彥均律師
      廖宏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6 年度附民字第264 號),本院於民
國108 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原告實際損失金額」欄所示金 額,及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曹祥碧陳耀欽楊梅香姚建緯何松根其餘之訴駁 回。
三、訴訟費用由原告曹祥碧負擔百分之三、原告陳耀欽負擔百分 之五、原告楊梅香負擔百分之六、原告姚建緯何松根負擔 百分十三,餘由被告連帶負擔。
四、本判決於原告以附表「原告供擔保為假執行之金額」欄所示 金額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被告供 擔保免為假執行之金額」欄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五、原告曹祥碧陳耀欽楊梅香姚建緯何松根其餘假執行 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一、被告等明知訴外人海威國際娛樂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海威國 際公司) 非銀行,且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銀行業務,不得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 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



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亦明知多層次傳銷, 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 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 價者,不得為之,竟共同基於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非法 多層次傳銷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3 年10月間起,對外招攬 不特定人投資「HIWAY 99」投資方案,且於104 年4 月14日 某時,在臺中市○區○○街000 號被告蘇秀蕉陳堃壕共同 經營之「海海水餃店」,舉辦「HIWAY99 」投資方案之網路 博奕說明會,由被告蘇秀蕉負責介紹投資方案及獎金種類, 被告陳堃壕陳慧珊二人則受被告蘇秀蕉指示,負責處理投 資款收受事宜,其等聲稱海威國際公司在國外經營博奕事業 ,欲將所收取資金運用於賭場,獲利前景可期,惟亟需大量 資金,擬將此一參與經營及投資之極佳機會提供不特定大眾 參與,利用「HIWAY99 」網路平臺(http ://www.hiway99. net ),在各地招攬不特定人加入會員,投資單位為美金1, 000 元、3,000 元、5,000 元、1 萬元及3 萬元,換算為新 臺幣(以下未標明幣別者均同)為35,000元、105,000 元、 175,000 元、35萬元及105 萬元,會員收入分為靜態收入及 動態收入,前者為海威國際公司每日依投資單位給付會員0. 9%之利息(自104 年4 月起,星期六、日不計息),後者即 舊會員招募新會員時,可依投資單位抽取推薦獎金即舊會員 投資金額5%、7%、8%、9%或10% 、雙軌對碰獎金即累積下線 總投資金額10% 、上五代對碰獎金即具有推薦關係之5 名上 線會員可抽取新會員投資金額5 %、見點獎金即下線組織最 多25層可抽取下層會員累計投資金額0.05% 等利潤。海威國 際公司並約定每月1 日、15日領取上開獎金收入,出金方式 係給予會員1 組登錄帳號及密碼,由會員自行登錄海威國際 公司所屬「HIWAY99 」網站查看獲利,並輸入領取金額及指 定銀行帳戶帳號後,由海威國際公司匯入指定帳戶內,另凡 介紹新會員加入者,亦可以其本身累積之紅利點數,換取新 加入會員交付至多不逾50% 之現金等內容,鼓吹、遊說在場 之人加入「HIWAY99 」投資方案。海威國際公司因需支付龐 大之靜態、動態獎金收入,遂於104 年4 月15日片面取消現 金分紅。被告等為持續招攬投資人投資,以獲取顯不相當之 紅利、利息或其他報酬,另自104 年4 月起,宣稱海威信息 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海威信息公司)成立投資內容與「HIWA Y99 」投資方案內容相同之「HIWAY100」網路平臺,招攬「 HIWAY99 」投資方案之會員繼續投資,並成為「HIWAY100」 投資方案之會員。被告等即以上揭方式陸續招攬原告等人加 入「HIWAY99 」及「HIWAY100」等投資方案,致原告等人分



別投資如附表「原告投資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嗣因原告未 能再獲取紅利點數換算之金額,始知悉被告等人有違法吸金 之情事。原告等人雖曾以附表「原告領回金幣點數」欄所示 點數折算領回附表「原告領回金額」欄所示金額,惟仍受有 附表「原告實際損失金額」欄所示金額之損失。爰依民法第 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規定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3 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並聲明(見本院106 年度附民字第264 號卷第1 頁、本院卷 一第123 頁):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原告投資金額 」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則以:海威國際公司係一經營多層次傳銷之公司,被告 等人並非該公司之經營者或負責人。原告等人係先自他處獲 悉該投資方案之相關內容,再經由引介認識被告,並轉由被 告向原告講解詳細之投資規則,並非全由被告主動招攬後, 始知悉本件之投資方案並誘發原告投資之意願,縱認被告等 人有招攬原告參加「HIWAY99 」及「HIWAY100」等投資方案 ,被告之招攬行為與原告之損害結果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 又被告蘇秀蕉陳堃壕於本案違反銀行法行為之期間,僅從 中取得300 萬元,故被告3 人於本案之犯罪所得僅為300 萬 元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如受 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參、兩造爭執及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二第101-103 頁):一、不爭執事項:被告等人於104 年4 月14日某時,在臺中市○ 區○○街000 號被告蘇秀蕉及被告陳堃壕共同經營之「海海 水餃店」,舉辦「HIWAY99 」投資方案之網路博奕說明會, 由被告蘇秀蕉負責介紹投資方案及獎金種類,被告陳堃壕與 被告陳慧珊2 人負責處理投資款收受事宜。
二、爭執事項:
(一)倘被告確有故意招攬原告參加「HIWAY99 」、「HIWAY100 」投資方案之行為,與原告之損害間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 係?
(二)被告之不法所得是否僅為刑事判決所認定之新臺幣300 萬 元?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海威國際公司係於103 年9 月19日成立,在香港註冊,未向 我國申請認許與分公司設立登記,海威信息公司係於104 年 7 月7 日始向臺北市政府申請設立登記,且該公司所營事業 之營業項目並無包含銀行業務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復有



海威國際公司註冊信息列印資料、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及分 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海威信息公司章程暨股東同意書、臺 北市政府104 年7 月7 日府產業商字第10485883800 號函, 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交查字第594 號卷內可按 (下稱交查卷)。而被告蘇秀蕉於本院105 年度金訴字第17 號刑事案件(下稱刑事一審)自承:我知道海威國際公司及 海威信息公司並非銀行,也沒有經過我國主管機關許可經營 銀行業務等語(見刑事一審卷二第115 頁背面) ,被告陳堃 壕亦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查時陳稱:海威公司在澳門係 合法公司等語(見交查卷第49頁背面) ,顯見其等均知悉海 威國際公司及海威信息公司均非銀行,且未經我國主管機關 許可經營銀行業務等情。
二、被告蘇秀蕉係於103 年10、11月間某日,經訴外人程麗珍轉 介知悉海威國際公司「HIWAY99 」投資方案,並贈送1 個單 位供其操作後,再由被告蘇秀蕉陳堃壕對外招攬其他投資 人加入該投資方案等情,業據程麗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偵查時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 年度金上訴字第1467號 案件(下稱刑事二審)證稱:被告陳堃壕蘇秀蕉係我招攬 ,於103 年9 月間我買3 個單位,我覺得這個東西蠻有獲利 ,我就送被告蘇秀蕉1 個單位去做,我帳號密碼就給被告蘇 秀蕉使用,再由被告蘇秀蕉去投資新的單位,被告陳堃壕蘇秀蕉係我下線等語綦詳(見交查卷第113 頁、刑事二審卷 一第150-153 頁),洵堪認定。
三、原告主張其等均係由被告蘇秀蕉解說、鼓吹,而決定加入並 投資「HIWAY99 」及「HIWAY100」等投資方案,原告並分別 投資如附表「原告投資金額」欄所載之金額等語。被告則辯 稱原告等人係先自他處獲悉該投資方案之相關內容,再經由 引介認識被告,並轉由被告向原告講解詳細之投資規則,並 非全由被告主動招攬後,倘被告確有故意招攬原告參加「HI WAY99 」、「HIWAY100」投資方案之行為,與原告之損害間 亦無相當因果關係等語。經查:
(一)被告蘇秀蕉有個別或以召開說明會方式積極招攬、鼓吹多 數投資人參加「HIWAY99 」投資方案,使原告等人因而參 與並投入投資款項等節,業據原告於刑事偵審程序陳述如 下:
1、原告曹祥碧於刑事一審審理時證稱:我於104 年4 月2 日 加入「HIWAY99 」投資方案,係被告蘇秀蕉推薦我妻蘇秀 如,蘇秀如向我轉知並以我名義投資,蘇秀如聽被告蘇秀 蕉講稱投資「HIWAY99 」投資方案利息很高。曹慧虹係我 女兒,以曹慧虹名義投資之金額我支出。我有介紹友人即



原告江奕錩加入,我直接帶原告江奕錩過去被告蘇秀蕉那 裡,由被告蘇秀蕉向其講解,投資款係由被告蘇秀蕉直接 收受。4 月20日這筆56萬投資款係我支出,蘇榮和係我妹 婿,蘇榮和匯錢給我,由我出面投資,後面這些包含蘇榮 和、沈庭南、曹珊榕曹馨云陳坤柱等人,也都是由其 等匯錢給我,由我出面以我名義投資,我開支票給被告陳 堃壕,都由被告陳堃壕領走。會員資料內帳戶及網名係被 告蘇秀蕉給我,這些錢進去,被告蘇秀蕉就會給我帳戶, 被告蘇秀蕉對我等講稱35,000元之投資額,每日可獲9 美 元利息,投資款項越多,每日利息就越多,1 美元利息換 算新臺幣係乘以30,星期六、日不給息,只有星期一至五 給息,我介紹的投資人完全交給我處理,從陳報狀附件資 料編號K01 至K31 所載金額均係我於104 年4 月2 日一起 交給被告陳堃壕,因為被告蘇秀蕉表示1 顆要做大到35萬 元,下面2 、3 號要做105,000 元,其他每一個帳戶都要 35,000元,因為我不會排,係被告蘇秀蕉幫我弄,建議我 要排什麼球,我只是負責交錢而已,要怎麼排都是被告蘇 秀蕉幫我排。被告蘇秀蕉告知我等從「金幣餘額點數」欄 內美元數額去申請出金,公司會有現金給我,結果公司都 沒有匯錢給我;申請出金之限制最少10美元始可向公司申 請,被告蘇秀蕉叫我等全部集合在同一顆,然後又表示公 司規定不行,必須將原申請出金之金幣全部打散到其他金 幣帳戶,但是也沒有給利息,被告蘇秀蕉係我大姨子,我 等信任被告蘇秀蕉,到最後一塊錢都沒有拿到,被告蘇秀 蕉向我表示要再投資下去可以先扣掉應得利息,剩下的錢 都由被告蘇秀蕉收走,扣掉的利息只有少數,從4 月2 日 投資至4 月20幾日不到20日並沒有什麼利息;至於對碰獎 金,被告蘇秀蕉都有講過,但是我不知道怎麼算,被告蘇 秀蕉講了什麼上五層、下層,我只知道被告蘇秀蕉講稱此 投資有很高的利息;後來的架接說明會我沒有參加,我完 全聽被告蘇秀蕉在講架接過來看有沒有辦法將錢拿回來, 基於信任,我又投資76萬元至「HIWAY100」投資方案,勘 驗錄音之說明會我也在場,當時在場之人有我妻蘇秀如、 被告陳堃壕在洗水果、被告陳慧珊在操作電腦、原告陳耀 欽與其女性友人,還有2 位朋友;因為被告蘇秀蕉有持續 與我老婆蘇秀如透過LINE聯繫,講稱下面有很多人,要趕 快再進去,可以折抵那些點數,所以才再以我名義投資下 去,因為「HIWAY99 」投資方案已經賠錢停掉,我已經投 入那麼多錢,係被告蘇秀蕉再向蘇秀如招攬,我等才再將 金錢投入「HIWAY100」。針對刑事二審判決附表一編號



K32 至K47 所載交付時間為104 年4 月20日,那部分款項 係於104 年4 月26日一起給的,就是那張面額232 萬元支 票,我曾交付2 張支票給被告陳堃壕,面額分別為232 萬 元及46萬元,係分開交付,46萬元那張係後面才給,我提 供之「HIWAY99 」會員管理系統金幣點數列印資料,係我 匯到公司去所交易下來的資料,金幣點數項下有負號部分 係我再投資所折抵回來的金額,但我實際上沒有拿到任何 一塊錢等語(見刑事一審卷一第158 頁背面至第169 頁) 。且有「HIWAY99 」會員管理系統列印資料、「HIWAY100 」會員管理系統列印資料等附於刑事一審卷可稽(見刑事 一審「刑事陳報狀」相關資料卷一第62至90頁、第123 至 223 頁、卷二第10至12頁、交查卷附件二會員資料第28、 37、38頁) 。被告蘇秀蕉亦於刑事一審自陳:「從曹祥碧 招攬的會員裡面的金額可以先折抵回去,就是扣除金幣餘 額點數,他轉給我的點數,就是他可以拿回去的現金」等 語(見刑阿一審卷一第169 頁背面) ,並不爭執原告曹祥 碧所提出「HIWAY99 」會員管理系統列印資料所載內容, 足見原告曹祥碧確有如其所指之投資內容及數額。 2、原告江奕錩於刑事一審審理時證稱:曹祥碧係我同事,提 及其大姨子(即被告蘇秀蕉)在做「HIWAY99 」投資方案 ,利息比較高,並表示其個人也不懂,故於104 年4 月16 日晚上某時,帶我去其大姨子(即被告蘇秀蕉)的海海水 餃店,由被告蘇秀蕉向我介紹「HIWAY99 」內容,講解內 容與架接說明會的內容大致相同,當時被告蘇秀蕉表示此 投資在香港、大陸都有公司存在,被告蘇秀蕉告知之利息 係每天計息,所以我才投資,我總共投資154 萬元,投資 沒幾天就不見了,當時我不清楚「HIWAY99 」的遊戲規則 ,被告蘇秀蕉當時有向我講解一些,我還是聽不懂,後來 被告蘇秀蕉就表示不懂沒有關係,如果有點數要轉,被告 陳慧珊會幫我等整理金幣點數去兌換金額,我就給被告陳 慧珊一點錢,被告陳慧珊專門在做這個,當時係曹祥碧與 其妻蘇秀如帶我去「海海水餃店」,被告3 人都在店內, 被告蘇秀蕉表示每投資1000美元,每日可領得9 美元利息 ,有提到見點25層、推薦獎金、上五代、下五代獎金、上 五代、下五代對碰、推薦對碰等獎金,但我向被告蘇秀蕉 表示我不做,我只是純投資,我在開遊覽車,沒有時間去 弄這個等(見刑事一審卷一第181 至184 頁),且有「HI WAY99 」會員管理系統列印資料在卷足憑(見刑事一審「 刑事陳報狀」相關資料卷一第91至122 頁)。 3、原告陳耀欽於刑事一審審理時證稱:係張姓友人向我講稱



有一個投資項目,表示不用找人投資,每月可以領2 次利 息,後來與我約時間請被告蘇秀蕉到友人美髮店,由被告 蘇秀蕉當面向我講解,時間係在104 年2 月初,我第一次 投資35萬元,然後陸陸續續投入,講解內容與上次勘驗錄 音內容大略相同,被告蘇秀蕉有告知我固定投資1000美元 ,每日可收到9 美元利息,如果要賺的像他們一樣,我等 也可以找人,被告蘇秀蕉係中部代理人,我等任何人加入 KEY 單都由被告蘇秀蕉操辦,我後來有找親戚友人加入, 大部分都合夥,所有我找的人都是帶到被告蘇秀蕉的水餃 店,一樣都由被告蘇秀蕉向其等講解,其等回去考慮願意 加入的話,就將錢交給我,由我轉交被告蘇秀蕉,大部分 我都與被告蘇秀蕉約時間,被告蘇秀蕉沒有空時,就轉給 被告陳堃壕,被告陳堃壕沒空,就轉給被告陳慧珊,這3 人都有收過錢,大部分我都是交現金,因為我住在附近; 投資時就以我名義去投資,用其他投資人作為網名;我等 投資金額整理資料顯示共833 萬元,我從來沒有向公司領 過錢,僅於再投資時扣除點數約1 、2 百萬元,當初加入 時,被告蘇秀蕉就說不用去賭,每天等領利息,所以我才 投資;我記得「HIWAY99 」出問題後,被告蘇秀蕉要我等 重新加入一個新點數,有產生利息不要亂轉,被告蘇秀蕉 始告知將錢直接匯給名為王獻立的人就好,就1 筆而已, 之前勘驗錄音係我提出,被告蘇秀蕉向我說明「HIWAY99 」投資方案時,有表示每投資1000美元,每日可獲得9 美 元利息,另有對碰獎金,推薦獎金;被告3 人有帶我去澳 門、北京了解投資情形,當時被告蘇秀蕉還有表示要帶我 等去澳門,一方面係告知我等這個點數也可以到澳門賭場 當場換取籌碼,在賭場上玩,在北京也是帶我等去參觀那 邊舉辦百家樂賽事等語(見刑事一審卷一第184 頁背面至 第191 頁),且有「HIWAY99 」會員管理系統列印資料附 於刑事一審卷可參(見刑事一審「刑事陳報狀」相關資料 卷二第237 至402 頁) 。
4、原告楊梅香於刑事一審審理時證稱:係被告蘇秀蕉友人鄭 家引帶我去被告蘇秀蕉那邊,由被告蘇秀蕉向我講解如何 投資「HIWAY99 」投資方案,我記得係103 年10月份,我 聽被告蘇秀蕉講解後,隔2 天就投資,被告蘇秀蕉講稱每 投入1000美元,每天都有9 美元利息,也有告知對碰、上 五代、下五代等獎金,且招攬下線可以賺得更快,被告陳 慧珊及陳堃壕都有向我收取投資款,只要被告蘇秀蕉不在 時,我就會轉交該2 人,有關電腦帳號處理係由被告蘇秀 蕉幫我KEY 單,年籍資料、帳號等都由被告蘇秀蕉全權處



理,被告蘇秀蕉說明時,有操作電腦,叫我每日進去都會 秀出9 美元,我有好幾次在那邊聽被告蘇秀蕉說明,只要 有拿錢過去交給被告蘇秀蕉,當時有人在那邊,被告蘇秀 蕉在講解時,我會在那邊聽等語(見刑事一審卷一第203 頁背面至第207 頁),且有「HIWAY99 」會員管理系統列 印資料附於刑事一審卷可參(見刑事一審「刑事陳報狀」 相關資料卷二第432 至455 頁)。
5、原告姚建緯於刑事一審審理時證稱:我係經蘇紫涵介紹與 被告蘇秀蕉認識,被告蘇秀蕉係於103 年12月底某日向我 講解「HIWAY99 」經營模式,被告蘇秀蕉講稱投資「HIWA Y99 」都不用做什麼,投入1000美元,每日就有9 美元利 息,不用做也不用介紹就可拿,我於104 年2 月6 日第一 次投資1000美元,當時我自己先投資,還沒與何松根共同 投資,後來才共同投資,我等網路資料係被告蘇秀蕉幫我 整理,我不會操作時,係被告陳堃壕教我操作,我沒有實 際上領到利息;電腦整理就是進入帳號,被告蘇秀蕉與陳 堃壕均有教我,教我進入帳戶然後將錢轉出來,要如何轉 點數;被告蘇秀蕉係向我講稱投資下去,不用去拉人,有 說介紹人可另外獲利,有上下五代、對碰獎金、見點25層 獎金與其他獎金,我只知道有利息可以賺而且比較高,被 告蘇秀蕉在講解「HIWAY99 」與「HIWAY100」等投資方案 時,被告陳堃壕陳慧珊好幾次都有在場等語(見刑事一 審卷一第192 頁背面至第198 頁),且有「HIWA Y99」會 員管理系統列印資料在卷足憑(見刑事一審「刑事陳報狀 」相關資料卷二第486 至607 頁)。
6、原告何松根於刑事一審審理時證稱:係姚建緯介紹我投資 「HIWAY99 」投資方案,時間約於104 年1 月間,姚建緯 帶我到水餃店了解,被告蘇秀蕉向我說明公司是怎麼樣的 狀況,表示如果好好跟著被告蘇秀蕉,今年可以賺1 、2 千萬元,被告陳堃壕在旁邊搖旗吶喊,講稱這個好做會賺 ,被告陳慧珊則係一直在旁邊操作電腦,被告蘇秀蕉就請 被告陳慧珊去查帳號,我去提單時,被告蘇秀蕉就請被告 陳慧珊從電腦將帳戶調出來;我總共投資4 、5 百萬元, 被告蘇秀蕉講解係調出1 個網路帳戶,顯示每天都會跳9 美元之網路畫面,投入1000美元每日會有9 美元利息,之 後再加入最高可以沖掉投入金額的50% ,如果金幣不足, 須繳現金補到金額足夠,不管從哪裡調,就是要補足半數 ,這是被告蘇秀蕉告知我,我看過太多次被告蘇秀蕉講解 這個制度,出事之後,被告蘇秀蕉告知我等這只是比較慢 出金,不會倒,最好再架接進來更快回本;我投資「



HIWAY99 」投資方案時,被告3 人都會到我住處收取投資 款,第一次係被告3 人來,第二次被告蘇秀蕉沒有來,被 告陳堃壕陳慧珊來,有時係我拿過去,幾乎都是被告3 人經手;被告蘇秀蕉講解的內容包含上五代、下五代、對 碰獎金,這正是被告蘇秀蕉朗朗上口時常在講;被告蘇秀 蕉與陳堃壕就是一起上臺北,一個內一個外,被告陳堃壕 係男人,比較大筆款項都由被告陳堃壕出來收,被告陳慧 珊就是輸入電腦,我有看過被告陳慧珊將投資細節輸入電 腦的動作等語(見刑事一審卷一第198 頁背面至第203 頁 ),且有「HIWAY99 」會員管理系統列印資料在卷足憑( 見刑事一審「刑事陳報狀」相關資料卷二第486 至607 頁 )。
7、參諸原告等人就被告蘇秀蕉講解「HIWAY99 」投資方案之 地點多係在被告陳堃壕經營之「海海水餃店」,解說該投 資方案獲利方式包含「投資1000美元,每日可獲利9 美元 利息」、「見點25層」、「上五代對碰,5%,均分」、「 推薦獎金」及「下五代對碰,5%」等項目,且強調投資獲 利豐厚,又可招攬下線加入投資而更快速賺回投資款項, 被告蘇秀蕉並以操作電腦解說投資利息取得等節,所為之 證詞互核相符,足徵原告所為之陳述並非虛妄。此外,原 告曹祥碧為前揭如刑事二審判決附表一所示投資時,確有 以如刑事二審判決附表六編號1 至8 所示金幣抵充應支付 款項,此有「HIWAY99 」會員管理系統列印資料13紙在卷 足憑(見刑事一審「刑事陳報狀」相關資料卷一第224 至 236 頁);而原告陳耀欽為前揭如刑事二審判決附表三所 示投資時,確有以如刑事二審判決附表六編號9 至49所示 金幣抵充應支付款項,亦有「HIWAY99 」會員管理系統列 印資料29紙附於刑事一審卷可稽(見刑事一審「刑事陳報 狀」相關資料卷二第403 至431 頁);又原告楊梅香為前 揭如刑事二審判決附表四所示投資時,確有以如刑事二審 判決附表六編號50至110 所示金幣抵充應支付款項,亦有 「HIWAY99 」會員管理系統列印資料30紙附卷供參(見刑 事一審「刑事陳報狀」相關資料卷二第456 至485 頁); 原告姚建緯何松根為刑事二審判決附表五所示投資時, 原告何松根確有以如刑事二審判決附表六編號111 至178 所示金幣抵充應支付款項,亦有「HIWAY99 」會員管理系 統列印資料32紙附於刑事一審卷可稽(見刑事一審「刑事 陳報狀」相關資料卷二第608 至639 頁)。從而,被告蘇 秀蕉確有個別或以召開說明會方式積極招攬、鼓吹多數投 資人參加「HIWAY99 」投資方案,使原告等因而參與並投



入投資款項等情,即堪認定。
(二)再本件經刑事一審當庭勘驗原告陳耀欽提出之說明會錄音 檔案,其結果略以:被告蘇秀蕉確曾就「HIWAY99 」投資 方案加以解說,包含投資門檻總共有5 個門檻,分為1000 美元、3000美元、5000美元、1 萬美元與3 萬美元等門檻 ,投入金額匯率均以1 美元兌換新臺幣35元,領出金額匯 率則以1 美元兌換新臺幣31元等規則運作,不論投資何一 級別,每日均給予利息,此為第一類型獎金;又介紹人加 入投資,不論投資人選擇何一級別參與投資,公司於每週 一至週五,均給予投資款項0.9%之金額作為利息,直至領 取金額達投資款項150%之金額為止,並解釋僅有此類博奕 事業,始得配發如此高獲利之利息為由加以招攬;其次, 此投資案尚有所謂「見點25層」,每見點即得領取獎金, 此類投資案係以雙向制度運作,每位投資人均有2 個位置 ,復而以2 倍數向下延伸投資下線,直至25層,共可排入 3000餘人,投資款項每達1000美元,可領得5 美元,且每 日結算,又稱為見者有份獎,此其二;第三,此投資案尚 有所謂「上五代對碰,5%,均分」,以該投資人之推薦人 作為上第一代,該推薦人之推薦人則稱為上第二代,以此 向上計算5 代,並以該5 人每日對碰金額之5%款項與投資 人均分,公司於每週一至週五結算;第四,另有所謂「推 薦獎金」,即依其推薦投資人所投入投資款項,以投資款 項5%至10% 不等比例計算其推薦獎金;第五,則為「下五 代對碰,5%」,以其所推薦之投資人,往下計算五代,其 等投資款項5%之金額作為此部分獎金之計算,上開第一類 獎金屬靜態獎金,其餘第二類至第五類獎金則屬動態獎金 ,可以每月1 日及15日向公司請領所得獎金,並詳加解說 係因該公司與北京體育局官方簽約緣故,始而規定週六及 週日不給予投資人利息等情,此有刑事一審勘驗筆錄1 份 附於刑事一審卷可稽(見刑事一審卷一第100 頁背面至第 106 頁),而此部分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 勘驗屬實,有勘驗筆錄1 份附於交查卷可查(見交查卷第 224 至229 頁)。又原告陳耀欽於刑事一審審理時證稱: 上開錄音檔案係我提出,時間應係於104 年4 月14日,因 為被告蘇秀蕉有談及明天就要領錢,我等領錢就是4 月1 日與15日,我記得3 月底並沒有錄音,肯定係於4 月14日 ,地點在「海海水餃店」,由被告蘇秀蕉主講等語(見刑 事一審卷一第187 頁背面),被告蘇秀蕉亦自承上開說明 會錄音係其本人所為解說內容無訛(見刑事一審卷一第 107 頁),堪認被告蘇秀蕉確曾以說明會方式解說介紹「



HIWAY99 」投資方案,且其解說內容與前開原告證述被告 蘇秀蕉召開關於「HI WAY99」投資方案說明會而個別說明 該投資細節等情大致吻合,更見原告前揭證述情詞,應堪 採信。
(三)又被告陳堃壕陳慧珊有於上開說明會中在場協助乙情, 亦據原告曹祥碧於刑事一審審理時證稱:前開勘驗說明會 我也在場,當時在場之人有我妻蘇秀如、被告陳堃壕在洗 水果、被告陳慧珊在操作電腦、陳耀欽與其女性友人,還 有2 位朋友,當天係因為有友人想要了解該投資、陳耀欽 表示要學習怎麼做,然後才去錄這個內容,我在場聽聞, 由被告蘇秀蕉講解「HIWAY99 」投資方案,上開勘驗錄音 係陳耀欽提出,係於104 年4 月14日晚上,在「海海水餃 店」,因為裡面有提到明天就要申請利息,當時係被告蘇 秀焦負責主講「HIWAY99 」投資方案說明等語(見刑事一 審卷一第163 至166 頁),顯見被告陳堃壕陳慧珊確有 於被告蘇秀蕉為招募投資人參與「HIWAY99 」投資方案而 召開說明會當時在旁協助之事實甚明。
(四)再者,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23470 號偵 查卷所附被告蘇秀蕉與原告陳耀欽之配偶蘇秀如間LINE對 話內容顯示,被告蘇秀蕉曾向蘇秀如陳稱:「6/15開始出 金」、「針對靜態未停止帳號出金」、「但如果您們有要 進單就可直接換掉」、「所以您要考慮到對碰% 數哦」、 「您哪個級別進來,對碰獎金就是以哪個級別算% 數」、 「下禮拜二下午16:30在我水餃店有架接的說明會」、「 等明天key 單的網頁好,還有架接表明天會拿到」、「我 把大咖先談好要接的而已」、「都還沒下」、「我要先確 定他們的意願才好排線」、「3000:推薦跟對碰都是6%□ 5000:推薦跟對碰都是7%□10000 :推薦跟對碰都是8%□ 30000 :推薦跟對碰都是9%□50000 :推薦跟對碰都是10 % 」、「現在把99的制度漏洞已補,跟之前不一樣哦」、 「Andy說新光銀行憑證是確定了,6 月13日王總會在上海 和中國新光銀行簽約,簽約照會放在我們的網頁上」、「 王總就是Andy的上司,也就是在北京的王總經理,他會來 臺北辦公室坐鎮當總經理」「Andy就是澳門的總經理」、 「曹祥碧1 帳號:1632905 □曹祥碧2 帳號:1054667 □ 曹祥碧3 帳號:1819268 □曹祥碧4 帳號:1867707 □密 碼及二級密碼都是:0000」等語,並傳送簽約照片及不明 契約照片予蘇秀如;被告蘇秀蕉另向蘇秀如表示:「我剛 剛才跟馬可說這週信託確定,看能否安排新光方總和大家 見面,馬可說可以,他會事先敲定好時間,我們先安排我



們經營小組和方總見面談信託的事」、「馬可剛剛說100 這周三開始跳靜態」、「我把馬可傳給我的傳給您看」、 「周三,100 跳靜態,練習網公告跟規則公告下周一實施 」、「馬可是澳門公司的人,方總是新光資產銀行的總經 理」、「方總是中國新光資產銀行的總經理」等語,此有 LINE對話紀錄1 份可稽(見上開偵查卷第19至29頁)。足 見被告蘇秀蕉復曾就「HIWAY99 」投資方案如何架接至「 HIWAY100」投資方案事宜、召開架接說明會之時間及地點 ,原告曹祥碧所屬帳號及密碼、投資方案關於推薦與對碰 之獎金計算比例與公司內部人事及聯絡內容等事,以LINE 通訊軟體告知原告陳耀欽之配偶蘇秀如,是以,被告蘇秀 蕉確有以上開方式積極招攬及鼓吹特定多數人參與「HIWA Y99 」與「HIWAY100」等投資方案等情事,應堪認定。(五)被告蘇秀蕉雖辯稱:其僅招攬原告曹祥碧,其餘原告並非 其所招攬等語,然查:
1、被告蘇秀蕉於偵查時供稱:陳耀欽楊梅香姚建緯及何 松根他們有將錢交給我,我再匯到楊惠雯那邊買遊戲幣, 程麗珍是我上線,程麗珍可以因為我的推薦下線取得對碰 獎金,會員有一半的投資款會跟上線換金幣,另外一半他 們會拿錢給我,我統一匯到楊惠雯帳戶裡面換遊戲幣等語 (見交查卷第135 頁) ;復於刑事一審準備程序時供稱: HIWAY99 及HIWAY100,我收的錢是匯至楊惠雯帳戶,我有 向曹祥碧陳耀欽楊梅香姚建緯何松根收受其等投 資金額,幫其等匯款,而江奕錩投資款均係交給曹祥碧後 轉交給我,我再幫其等匯款等語(見刑事一審卷一第98頁 )。被告蘇秀蕉坦承曾向原告曹祥碧陳耀欽楊梅香姚建緯何松根等人收受其等投資款後匯出等情。 2、又依原告曹祥碧陳耀欽楊梅香姚建緯何松根等人 前揭證述內容,被告蘇秀蕉除於前開時、地舉辦說明會或 個別說明等方式積極招攬及鼓吹特定多數人參與「HIWAY9 9 」與「HIWAY100」等投資方案,使本案原告因而參與上 開投資方案外,亦經手處理投資款項交付事宜。且原告陳 耀欽分別有於104 年2 月26日起至同年4 月27日止,自案 外人陳依琳之第一銀行帳戶內,提領4 萬元至26萬元不等 之金額;另有於104 年4 月14、15、16、17、20、23日及 同年5 月4 日,分別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20萬元、4 萬 元、10萬元、10萬元、6 萬元、14萬元及12500 元至被告 蘇秀蕉之臺中軍功郵局帳號00215460235400號帳戶,此有 原告陳耀欽提供之手寫文件2 紙、第一銀行GS綜合存款存 摺封面暨內頁(戶名陳依琳) 共7 紙、存款人收執聯影本



7 紙附於交查卷可稽(見交查卷第213 至223 頁) ,足認 被告蘇秀蕉確有經手處理投資人投資款項之情事,其所為 已涉及本件非法經營存款業務核心之收取資金之構成要件 行為。
3、況且,被告蘇秀蕉亦有因經辦所招攬投資人投資,將投資 人所交付投資款項轉而持向程麗珍楊惠雯購買遊戲幣點 數,亦經本院認定如前。衡諸常情,「HIWAY99 」投資方 案須由投資人先行繳付投資款,取得足資判別投資款項相 對應點數之帳號及密碼,嗣後始得獲取前開所述靜態及動 態獎金,是以,對外解說投資方案與該投資款繳付等事宜 ,於招攬投資人參與本案投資方案而言,屬於極為核心之 事項,倘被告蘇秀蕉僅如其所稱同為投資人之單純身分, 其實無親身實行至為繁瑣且關鍵之解說投資方案,並就投 資人關於本案投資方案所提疑義加以解釋,及經手投資人 之投資款項收受、匯款等事之必要。而依前開事證所示, 被告蘇秀蕉復有於事後協助原告將「HIWAY99 」投資方案 所屬投資款架接轉換成「HIWAY100」投資方案投資款之情 形,可徵被告蘇秀蕉並非單純投資者,而有發展下線會員 ,積極對外擴散該投資方案之意思甚明,縱被告蘇秀蕉僅 招攬原告曹祥碧1 人,亦不影響其參與本件犯行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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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